北京出台新规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得擅设户外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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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7:31 新华网 | |
昨天,市政府下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文件提出,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 文件还提出了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