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桶广告扯上3岁婴儿厦门两公司被判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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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9:06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一名现年仅3岁的婴儿,其天真可爱的形象竟被厦门两家公司用在座厕(家庭用坐式抽水马桶)广告上,这起少见的婴儿肖像权纷争昨日尘埃落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10日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父亲发现儿子肖像上了座厕广告 据悉,原告陈梓涛生于2000年2月14日,家住香港,其父陈建邦2002年5月24日在上海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在其侵权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包括差旅费、公证费0.7万元,律师费0.5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4.8万元)。 在激烈的庭审中,原告还提出了自己的证据。1、被告威迪亚公司使用原告肖像参展的照片;2、原告的影集和照片(均为数码照片,内包括被告使用的照片)3、厦门肯尼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橙色企划法定代表人林肖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建邦签订的聘用合同,证明林肖与陈建邦二人曾为同事,林肖有机会获得陈建邦保存在电脑内的原告照片。第一被告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被告之一的威迪亚公司辩称,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威迪亚公司的喷绘广告是委托被告橙色企划制作的,被告橙色企划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此,威迪亚公司使用橙色企划的喷绘设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其次,原告主张的60000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被告照片是三张合成的 第二被告的橙色企划辩称,其使用的并非是原告肖像,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上述广告的原稿、制作过程,认为其使用的照片是由三张原始照片合成的,其中二张照片(为同一婴儿)是其公司职员林文峰拍摄的,另一张是采用图库照片。 但在庭审中,被告橙色企划未能向法院提供其采用的三张原始照片的实际来源。对于第二被告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三张原始图片不真实,不能证明其使用的不是原告肖像。法院宣布被告已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威迪亚公司在“第七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展位上使用的是原告肖像。虽然被告橙色企划主张其采用的照片是由三张原始照片合成的,但未能提供其采用的三张原始照片的实际来源,故其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威迪亚公司,法院认为其应当知道广告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因此其辩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说法,法院也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由于被告将原告肖像用于座厕广告,造成对原告形象的负面影响,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被告厦门威迪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橙色企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作者:陈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