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两小时上一次厕所”是什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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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9: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11月26日《江南时报》报道:近日,苏州市一家外资企业“至少两个小时才能上一次厕所”的规定引起员工不满。这家名叫“恩德利”的外资企业,员工大部分都是女性,其中以外来打工妹居多,主要工作岗位是车间操作工。由于上厕所的时间限制,有些女工已经因为紧张和憋尿而出现生理异常现象,有的新员工还为此尿湿了裤子。 对此,该公司有关人士称,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两个小时才可以 而苏州市的有关医学专家明确指出,这违反了人的生理规律,会对员工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损害,特别是对于有特殊生理需求的女性更是如此。 苏州市劳动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公司的规定“违背了人的正常生活、生理需要,限制了人身自由,肯定不正确。”“但这是一个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对此类问题的处罚依据。”因为《劳动法》中“并没有对上厕所是不是也应该算入劳动时间作出有关解释”。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既然“肯定不正确”,但又处罚无据,“不便干涉”,这种规定究竟算是一项什么制度呢? 其实,在我看来,上厕所的问题本来是大可不必上升到法律和权利的层面来讨论的。因为,这是人的基本的生理需求。《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未对像上厕所这样的权利做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和解释,恰恰说明了这一点。设想一下,假如上个厕所也要参照法律法规,多长时间上一次为合法,上几次为不合法,那么,这样一个社会,不仅可笑,而且可悲! 企业严格内部管理当然是必要的,或许,在某些企业,也确实存在个别职工借上厕所之机消极怠工的现象。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某些企业管理者可以无视劳动者作为人的基本生理需求,相反,任何时候,还应该考虑人道以及人性的一面。 需要指出的是,类似的规章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由于这些规定往往打着“企业有制定规章制度自主权”的旗号,或者打着“维护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的幌子,而出现在跟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中,因而被人们称为“霸王规定”。面对这样的“霸王规定”,原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出于就业压力大等诸多因素考虑,常常是敢怒不敢言,甚至委曲求全不得不遵守。 回到上厕所的问题上来,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对劳动者上厕所时间给予硬性规定的做法,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的此项规章制度;如果该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身体、精神产生损伤的话,劳动者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