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拆迁估价须提前公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9:29 南方都市报 | |
建设部:拆迁估价须提前公示 赔偿须依市场价格 不满意可要求重新评估 本报讯据《北京晚报》报道 房屋拆迁价格必须提前向拆迁户公示7日,如果拆迁户对拆迁价格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评估。建设部前天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重点 北京市房管局拆迁处韩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主要是规范拆迁估价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仍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该《意见》明年1月1日起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