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上访”显现的社会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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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1:02 南方周末 | |
作者:许志永 “上访”在中国构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一些自认为受了不公正待遇的人来到信访部门或者各个政府机关恳求同情和帮助,通常情况下,信访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把他们的申诉一级一级往下转,直到他们所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但地方政府机构未必能认真对待信访部门的转信,或者即使认真对待了也未必能够解决。如果上访者的申诉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他们 上访者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在新中国建国以来50多年的历史中一直没有消失过。今天,新的上访族主要产生于农村以及城市贫困居民,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公正处理因而执著地到更高的权力机构寻求“说法”。但从国家的角度讲,他们上访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层政权的财政问题。庞大的乡镇和村一级公共权力机构,为了自身生存和利益,在寻求财政资源的过程中非法收取农民的税费,这包括多列税额,多列承包地面积,多列费用种类,以及各种名目的罚款等等。这些财政问题有时也表现为民主问题,乡镇政府为了获取财政资源就要加强对村的控制,而农民为了要求民主而上访。这些现象主要存在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业不发达,政府税收财政拮据,只好向农民收取。而农民反抗的办法通常是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中央的批示对抗地方。农民因此上访多是怀着一种“告御状”的心情,向国家表明地方政府违背了国家的意愿。这样的上访由于不直接涉及具体个人的利益,因此“翻案”的阻力比较小,上访的成功率也比较高。 第二,腐败与社会不公正。这里包含着司法、行政等部门腐败引发的司法不公、行政侵权、非法侵占等行为。从具体上访事由来看,这类上访主要包括: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或者被转包,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农村基层干部腐败不得民心却又能继续掌握权力;执行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不公正;司法不公正、枉法裁判,等等。这类问题很复杂,由此引发的社会不满相当普遍。 从道理上说,这类问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以及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缺少独立办案的权力,缺少真正外部的监督,因而法纪监督的作用十分有限。即使求助于更高级别的权力来调查,结果也很难乐观。从根本上说,这类问题根源在于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 第三,执法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征用程序变为国家所有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得直接分给农民。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土地补偿金分配之后失地农民没有了生活保障,但实际上,土地补偿金留给集体反而增加了很多贪污腐败的机会。 第四,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和沟通能力的缺失。除了事实上的不公正之外,一些政府缺少沟通能力也是造成上访的原因之一。比如,一个人被谋杀,他的家属怀疑某个人是杀人犯,而公安机关缺少证据没有将该被怀疑对象拘捕,家属觉得自己蒙受了冤屈因此上访。这类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解释和沟通问题,但现实中一些部门的官僚主义导致上访者备受冷眼和歧视,因此可能引发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 第五,社会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有些上访——比如由医疗事故和劳动纠纷引发的上访——不是公共权力造成的,而是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这些纠纷仅仅靠公共权力监督和约束是不能避免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组织自我约束的问题,甚至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目前在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的社会条件下,各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挥的功能有限。 第六,社会分工不够,司法独立尚未实现。上访是向不特定的机构申诉,尤其是蕴含着对“清官”的期待,在某种程序上是一种非法治的申诉方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中国民众的传统意识可能起一定作用,人们受了冤屈,之所以广泛向党委政府与政法机关等众多部门而不是向特定的司法机关投诉,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当下中国解决司法问题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纯靠司法机关,很多党政机关解决纠纷———比如领导批示———可能比司法机关更有效。因此,人们从自身生活经验出发,总是试图寻求对自己而言最有效率的救济方式,向广泛的不特定的机关申诉就有可能增加获得救济的机会。 上访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综合性问题。过去,有关部门把上访者当成盲流抓起来收容遣送,从而把问题掩盖起来,但这并未能解决问题。当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之后,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重新暴露出来。我们需要从根源上了解上访的问题,才可能对症下药。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