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极速”网吧经营者被免予民事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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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1:12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 李京华)曾轰动京城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受害者亲属胡忠松等20人起诉网吧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日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去年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放火案,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伤。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3名纵火罪犯和2名非法经营者已经被判刑。 此后,受害者亲属又将“蓝极速”网吧非法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其中,胡忠松、孙淑兰夫妇因其子在放火案中被烧身亡,要求郑、张赔偿94025.6元。另外18名受害者亲属要求赔偿7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 受害者亲属认为,郑文京、张敏敏作为网吧的经营者,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导致惨案发生。鉴于受害者死亡结果具有多种致害原因,根据各种致害原因的大小,郑文京、张敏敏应当承担赔偿他们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40%的责任。 而郑文京、张敏敏认为,受害者亲属的全部损失已经由法院判决纵火者刘某等进行了赔偿,现其重复要求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忠松、孙淑兰等受害者亲属就同一事实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再次对郑文京、张敏敏提出侵权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他案件审理时已经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提出的合理费用给予了赔偿。同时,法院已经判决纵火者刘某等侵权人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全部合理损失给予了赔偿,故应视为纵火者刘某等人应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此案宣判后,受害者亲属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