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楼花”当心掉进黑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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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1:5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苏州一名张法官致电本报反映说,最近当地“楼花”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且很多消费者由于不谙有关法律条文,往往只有吃闷亏,掉进炒房陷阱。他呼吁消费者在炒楼花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 张法官告诉记者,最近苏州发生的一些楼花案件令人警惕。像金阊区一名消费者从中介手中买了一套期房“楼花”,后来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000多元,消费者挺高兴地去拿房时 据了解,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升温和房价的不断上涨,我省各地都冒出了不少热衷炒楼花赚钱的房虫。而通过“一炒”、“二炒”,很多商品房在还未成形竣工前就已经数易其主。炒楼花可以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和投资风险,因此对其是有利的,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大批求利者进入市场,使得房价形成“泡沫”经济,直接损害了房屋实际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张法官说,现在对于炒楼花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范,纠纷产生后难以预测处理结果。另外,单纯的楼花买卖很难对房产开发商产生约束力,因为商品房尚未竣工时,楼花卖方卖出的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同时还将支付剩余房款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房屋消费者。这些都会成为隐性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买卖楼花时未经房产商同意,这个买卖对房产商将不产生约束力!这样消费者就陷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法院就曾受理过恶性炒作楼花的案例,房产开发商和中介相互勾结,由中介先将房子卖了,如果房子大幅涨价,就由房产商出面否认这个买卖,使购房者地位无法得到开发商承认,炒房者则继续用更高的价格炒卖这个房子。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于炒楼花的态度也不一致,像上海最近就为了限制购房投机炒作,正在酝酿期房不得转让的政策;杭州也决心从明年元旦起开征20%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调控炒房牟利行为。南京等地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说法。(张捷 陆剑萍 徐晓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