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长:监企分开是将监狱刑罚与生产职能分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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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2:4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在第三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之际,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就监狱体制改革问题回答提问时表示,所谓“监企分开后,服刑人员将同监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张福森称,中国《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的劳动选择权如择业权、择岗权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对于罪犯来说,劳动主要是体现一种强制性义务 张福森还指出,监企分开不是简单地分家,而是要将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建立起两套既独立运行,又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一套是新型监狱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按照《监狱法》运作。另一套是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岗位,可以参照《公司法》并结合监狱企业特点进行运作。 监企分开后监狱和监狱企业是分别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和省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实体,二者围绕劳动改造罪犯的共同目标,按照各自的运行规律开展工作。由于运行的规律不同,如何实现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协调、规范运行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规范运行包括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监狱与监狱企业两者协调运作。对这个问题,要通过加强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和协调作用,通过建立监狱与监狱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或签订协议或合同等途径和办法来加以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签订生产劳动的协议或合同,既不是罪犯与监狱建立了合同关系,更不是罪犯与监狱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提供改造罪犯所需的劳动岗位是监狱企业的法定义务,而在改造罪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同时,保证罪犯的劳动是有效的劳动则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因此,协议或合同只是协调和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不是罪犯与监狱企业建立合同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