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改革罪犯改造形式 5类罪行可“回家服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0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古有“划地为牢”,今现“回家服刑”。今后,罪行较轻的罪犯将有机会回到社区,在没有高墙铁丝网和训教人员的生活环境中改造自己。这是昨天在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宣布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这种与传统的监禁服刑方式迥异的罪犯改造方式叫做“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将在社区内接受由公安民警、 “社区矫正”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只有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类罪行较轻的犯人才能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当前,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罪行较轻的初犯和过失犯。 名词解释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已被判定违法犯罪的、并且已与相应地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的人员放回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