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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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2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四川网12月5日电为配合明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昨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五个配套文件,对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作了规定,并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据成都晚报报道,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应认定为工伤。同时,为鼓励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