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照样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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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4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在一年多时间里,两级法院经过4次审理,疑犯对犯罪过程始终三缄其口,只字不提。最终,法院根据大量证据证言,判决疑犯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2年元月20日晚8时许,长丰县17岁的少女闫某下班回家,31岁男子杨某尾随其后。途中,杨某强行将闫某拖到公路北侧的空房内,用砖头、拳头一阵击打,然后将其强行奸污。事后,杨某将闫某的内裤、线裤放在她的挎包内,然后拿着挎包在前面走,令下身只穿着 在此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杨某只供认自己当晚曾到过案发现场,而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只字不提。2002年8月19日,长丰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杨某无罪。 闫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今年3月19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9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闫某损失2060.5元。 日前,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认定杨某强奸闫某的事实,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刘国栋本报记者宫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