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质疑“形象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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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21:28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张心阳 不必说哪件具体的事,也不必说哪个地区或组织,随意翻开报刊,就能发现这样的话:“只有彻底转变××风气,才能使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受到损害”,“只有把××这样的大事做好,才能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问题,绝不是一件小事,它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论述者看来,“形象问题”成了权力者极其重要的事,许多所作所为似 “形象”者,人之模样也,通俗一点说,人之“面子”之谓也。从这一层面来理解从政,问题似乎就来了,我们权力者一切工作到底是为了什么?特别是面对重大矛盾,行之以千钧之举,其目的是为了自身“形象”乎?或曰为了自己的“模样”、“面子”乎? 日前从报上读到北大一位教授对某些地区实行“官员问责”的做法提出质疑的文章,他以为,有些地方仓促实行这样的制度,其实并没有意识到作为责任政府的性质,甚至没有深究问责制度之内在逻辑、制度结构和可能产生的利弊,而是仅仅作为有利于宣传和提升政府形象的举措。若仅持这样一种态度,那么可能未见其利,先见其弊了。 在相当一些权力部门履行其权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若有大批的人能顾及其形象,应该说也是不错的,这要比那种连面子也不顾的做法强得多。但必须明确,政府权力部门的职责行为并非只为自己的形象,换句话说,爱面子是好事,但履行权力和职能的目的不能只是为面子。 为面子做事和为职责做事性质是迥然不同的,效果也不可能一样。顺着说“官员问责”制,倘若仅仅为“形象”而实施,那不过是一种道义上的行为,且在主观上有偏向自我的倾向,如果从履行根本职能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那便是一种制度行为,是一种法制程序,它要求明确由谁来问责,有什么样的标准、由什么样的人、在多大的范围内、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追究官员失责,并给予责任人以什么样的处分等一系列的问题。了解这些,“官员问责”制岂仅用“形象”二字所能包容? 权力者在履行其他职责行为时也不例外,依法行政,为民办事,也不只是形象问题,它是一级党政官员份内的必须应该做的事,即为不为形象也得要做。秉公用权,不谋私利,这就更与形象问题无涉了。如果说只要不以权谋私形象就是高大的,那么那些朴朴实实的农民、下岗失业的工人,卫国戎边的士兵,人人都堪称廉洁的楷模。在国外媒体上,人们从来看不到关于某官员如何为民办事的宣传,更看不到某官员廉洁从政的报道,除了私生活外,也很难见到所谓官员形象问题的议论。道理很简单,官员所做的一切都不是这个群体或个人的形象问题,而是履行职能的问题。因为形象是带有道义性的,也是含有个人功利成份的,它不能作为行政的依归和评判标准。 “形象说”中其实含有很大的“形象治政”的传统观念。过去一个官员能否让人信服,很大程度上看是否做到公廉,是不是“青天大老爷”——这就是形象。形象好,行政效果就好,反之则不然。现代治政理念中当然不排斥权力者需要良好的形象,但这是起码的常识。同时起根本作用的也不是形象,而是依法办事、按章行事。在法制社会,人们在要求权力者解决一个问题时无须对权力者形象问题进行一番调查,也不会因其形象好就办事,形象不好就不办事。 政府部门或权力者把自身形象问题提到桌面上来,且不时地挂在嘴边,其实也有违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假如一个人,他要去建一座房子,他见人就说:“这不仅关乎我的生活质量,而且关乎我们全家老小的形象”;他如果去做一件好事,比如给灾区捐一些衣被,他说:“这不仅是灾区群众生活的需要,也关系到我的形象”。倘遇到有人这样说话,你一定会说他是个疯子,至少也是个不够成熟的人。可这事为什么一成为组织行为,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呢?其实有许多事情一放到生活常理上来认识,都会发现有问题,比如一逢什么节庆活动,一些的媒体总是不厌其烦大说成就。这事若是摊在个人头上,就不免使人大惑不解。想到这一点,我们对这样的“形象说”也许就释然了吧。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要求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认为这是职责要求,而只字未提是树立形象的需要。的确,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确立,“形象治政”的观念应该从行政的手段和目的上淡化出去。因为权力者的行为并非为了也不可能靠自身形象,而在于治政能力和合法性,最终是看能否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人民的利益,为公民带来福祉。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