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立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22: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5日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对近年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紧急救助、网络安全以及流动未成年人教育等问题给予特别关注。 为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北京首次以 中国儿童中心2002年至2003年对中国9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年龄段中近9.3%处于失辍学状态,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教育费用过高仍是流动儿童家庭面临的最大困难。 《条例》修订草案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规定是,北京市政府将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祁治国说,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监护行为严重失当等情况下,未成年人很难得到及时救助的问题。 此外,北京市在《条例》修订草案中首次规定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救助管理。据民政部统计,目前中国16岁以下的流浪儿童约有15万人次,并且仍呈上升趋势。今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既包括流浪乞讨的成年人,也包括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但是,未成年人有很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需要区别对待,”祁治国说。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在救助场所内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等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还严格了对网吧的管理,规定网吧应在入口显著位置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学校、家庭和图书馆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身心健康的内容。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普遍存在心理素质差、心理辅导欠缺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要逐步配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新华网赵晓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