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 停课劝退学生均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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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2:1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杨)昨天上午10时30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以52票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全市275.5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再次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4年前,本市已有一部相关法规,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水平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新时期北京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下了严格规范,其中呈现六点显著变化。 变化一学校应配备法制校长 《条例》明确指出,要在社会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心目中牢固树立起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观念,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学校还应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变化二学生受处分前可以申辩 《条例》在总则中赋予了未成年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市人大法制办委员会认为,今后学校如要给学生处分,按照《条例》规定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变化三民政部门最终承担监护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由谁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在法定条件下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变化四严防未成年人网上“迷失”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营业性舞厅歌厅等场所,应当在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互联网上有害信息泛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一项地方法规中明确作出规定,防范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有害信息,这当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变化五“特殊”少年有”特殊“保护 《条例》中“特殊保护”条款中规定,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场所内应当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并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可以离开救助场所。《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聘请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司法机关,该书面材料会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变化六未成年人告“家长”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为了对这些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