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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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2:48 中国青年报 | |
监护人能力丧失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 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 社会调查员制度纳入司法保护 本报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崔丽马北北)今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北京市未保委员会祁治国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中小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教育比较薄弱,一些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受虐待或者家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难以得到及时救助,在互联网安全和经营场所管理方面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等。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本次修订的条例共包括总则、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家庭和学校的保护、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特殊保护、司法保护、奖励与惩罚和附则,共8章77条。条例呈现出诸多引人注目的新亮点,尤其强调政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能。 条例在规定学校和教师的一般教育责任,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活动,禁止体罚学生,禁止滥收费的基础上,又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处分学生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在法定条件下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学习压力大、心理素质差、心理辅导又十分欠缺的情况,条例规定:“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修改后的条例把原来的“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改为“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其目的在于强调政府负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职能,主要体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家庭和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条例明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蓝极速网吧”案件中两个未成年犯由于无人监护,缺乏管教,最终造成25人死亡的惨案。此案说明在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监护行为严重失当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很难得到及时救助。为此,条例中增加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的规定,要求对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规定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聘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司法机关。 对于现实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诉讼。 条例还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费用,以及用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对违反未成年人禁入规定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行为,条例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条例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