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送别墅不侵权 余秋雨名誉权案二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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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8:32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6日消息: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部编辑肖夏林名誉权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终审判决:余秋雨败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由余秋雨负担(均已交纳)。 余秋雨:赔我损失1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为:2002年年底,余秋雨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肖夏林在延续几年的“批判余秋雨”的浪潮中,开创了以不正当的侵权手段编辑批判文集围攻我的先例,尤为甚者是其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从恶意批判发展到具体诬陷,文中关于“作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的说法歪曲了我多年对深圳文化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诬陷我正面评价深圳文化是为了牟取一套豪华别墅。事实上,深圳的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从未奉送我寸土片瓦。肖夏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诋毁了我的人格,故要求判令被告公开承认上述言论是无中生有,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并要求肖夏林在报刊杂志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人民币。 肖夏林:我是正当文化批评 肖夏林辩称:我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无论文章主旨,还是体系安排,均属正当的文化批评范畴,并非对原告恶意攻击之作。“深圳送别墅”之说,是文化界的盛传,非我蓄意捏造。而余秋雨是公众人物,因法律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相对弱于普通人,所以作为公众人物的余秋雨,对善意的文化批评,对媒体上出现的个别针对其行为的不正确的言论,应予以适当容忍。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主要特征是社会评价的降低,现余秋雨没有证据证明因该文中“深圳送别墅”的内容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余秋雨的名誉并未因我的行为受到损害。 法院:采用传言不是无中生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肖夏林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肖夏林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不能以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肖夏林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据此,于2003年9月5日判决:驳回余秋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夏林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是未经核实的传言,对此肖夏林并不否认。但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论点,是为不妥,本院在此对肖夏林予以批评。而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化商品化的正常表现”,和“文化行为实际是为牟取经济利益”。因此,肖夏林撰写的文章虽有不妥,并不必然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深圳特区报》供稿(来源: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