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志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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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10:30 河北日报 |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这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日前,记者就怎样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志金。 记者:应如何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刘志金: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劳动保障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有的规章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满足不了发展的要求。如部颁规章法律效力不够,对企业约束力不够强,缺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权威,不仅影响了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也使一些因工伤残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此外,加入WTO后,有否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于是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把工伤保险制度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形势所迫和当务之急。 记者:即将实施的《条例》有哪些新特点? 刘志金:《条例》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在适用范围上,《条例》从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根据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为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条例》的框架下,另行制定办法。这样有利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平衡了不同单位间的攀比,减少了社会矛盾。 记者:《条例》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何新突破? 刘志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是社会最需要关心的特殊群体之一,对他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就是对职工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条例》适用范围不仅囊括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且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即使是非法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出了工伤也要依照《条例》给予一次性赔偿。《条例》明确了无责任补偿。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因此,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条例》在工伤待遇方面,对职工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原则,即是在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来确定基金规模。在监督管理方面,对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明确了多种监督形式,这些都是对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有效保证。《条例》还坚持了新老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与平稳过渡。如将“突发疾病”这一世界各国均不列入工伤范围的情况保留下来。 《条例》还贯穿了同情弱者、人性化的伦理取向。如对举证责任,《条例》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工伤职工受到伤害后还要去承担一些力所难及的工作的做法。如对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工伤要件的要求上,《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和“规定时间”去掉,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道路”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去掉,避免了过去在这上面因不易界定和掌握而产生的许多争议,体现了对工伤职工人性化的关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