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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明年实施 工伤职工有望获双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9:16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2月6日讯:据中新网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实际上承认工伤受害者享有获得工伤与民事双重赔偿的权利。

  今天的工人日报报道说,《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于2003年12月2日召开了“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旨在配合该条例的施行。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就工伤保险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工伤认定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该法律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方面有很大的创新。

  工伤认定范围再次放宽 患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今天表示,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说:“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宽,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工伤。”

  据介绍,根据新办法,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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