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预购房 赔双倍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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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9:1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同安一房地产公司3万元买教训 本报讯 (记者 樊亮轩 通讯员 邵朝春朱德强)家住同安区的洪女士最近向同安工商分局12315投诉了这样一件怪事:她11月16日到同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看中了西安商业城二期的一套房子,并于当天与开发商委托的售楼中心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单”,预交了3万元定金,预定单内注明:“预定人须于2003年11月28日到售楼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是,11月28日下午,当洪女士满心欢喜地来到售楼中心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该房已经“名花有主”,不能签订买卖合同。洪女士要求售楼中心在预定单上注明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因该房已经安置给他人,非预定人的过失或违约。售楼中心称不能如期签约事出有因,他们先前不清楚这套房子已经“名花有主”,系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有误,待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后,再与洪女士协商。 但洪女士认为她在交付定金时就明确了这套房子的购买权,现在售楼处却将房屋转卖他人,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但售楼处只同意返还3万元定金另外再加5000元赔偿款,在与售楼处商讨未果的情况下,洪女士向12315投诉。 接到投诉后,12315投诉台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证实洪女士申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合同法》和《消法》有关规定,12315裁定房地产公司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据此,售楼处应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 12315工作人员提醒,目前,许多商家提供的合同是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多加留心,尤其要注意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如因质量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时如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条款,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