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遇车祸享受工伤保险 劳动部门宣传工伤保险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9:51 黑龙江日报 | |
鹏飞 记者 王玮 本报6日讯《工伤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省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行宣传活动,向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宣传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呼吁劳动者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已有143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更广、工伤认定的内容更加广泛、赔付标准更加明确、举证责任更加清晰,广大职工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伤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可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项目: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资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