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年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处分学生要先听学生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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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11:19 南方日报 | |
北京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昨天上午在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未成年人又多了一个保护自身的“法宝”。《保护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指出,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学校还应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 条例规定确需给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以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