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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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8:36 每日新报 | |
吴学增 新报讯【记者吴学增】日前国税总局发布通知,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务部、国税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为此,地方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