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唐山12月7日电(记者张洪河)河北省迁安市一农民因不堪忍受工厂的噪音而自缢身亡,他的家人为此上法院起诉工厂。日前,迁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噪音污染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噪音侵害,赔偿原告13495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自家院内与他人开办饮料厂,与受害人万田林家的后窗距离很近。饮料厂夜晚运输车辆的马达声及各种噪音经常把万田林从熟睡中惊醒。七八年来,万田林一家多次为此与何某交涉,要求降低噪音,但何某不仅置之不理还扩大了生产规模,噪声也更大了。万田 林因此慢慢患上了神经症。患病后,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万田林已经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万田林于2001年8月1日中午自缢身亡。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饮料厂在五六年的时间里,特别是在2000年至2001年间,启动车装货、车熄火装货与装完货农用三轮车开走时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一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及万田林生前的侵权。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音可导致神经症,故法院对噪音造成万田林神经症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治疗神经症而开支的医疗费535元,被告应予赔偿;万田林患神经症后自缢身亡,虽然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缢,但万田林生前曾向他人表示被告的饮料厂排放的噪声使他实在难以忍受,而被告又没能提供自缢系他因所致的证据,故推断万田林的死亡与饮料厂排放的噪音干扰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万田林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万田林父母)的生活费,总计43200元,酌定被告赔偿30%,计12960元,加上其他费用共计13495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噪音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