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偷情令两家结仇 邻居大哥残杀花季少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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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1:41 桂龙新闻网 | |
邻里之间因故结下积怨,双方当事人不是主动地化解矛盾,而是以怨报怨,将怨恨迁怒到一个年仅15岁的花季少女身上。受害少女阿丹在父母都有事外出的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被21岁的邻居大哥疯狂地夺去了生命,共饮一江水,又是同族人,凶手为何对无辜少女下如此毒手? 婚外偷情 和睦两家成仇 资源县中峰乡某村有一对夫妻阿春与阿秀,阿春勤劳肯干,老实厚道,阿秀心灵手巧,善于持家,日子虽然过得有些艰辛,但也和和美美。然而,一次不经意的约会,使住在村东头的阿林和阿春两家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纠纷之中。 2000年春,在大坳里开矿的46岁的阿林约阿秀去看风景,阿秀拗不过阿林的软磨硬缠,只好如期赴约。在山上一片郁郁葱葱的草地里,阿林与阿秀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不久,阿林在阿春家的伙房里调戏阿秀时,被阿春年近80岁的老母亲看到,气得老人家差点晕了过去。接着,阿林和阿春两家便在争争吵吵、骂骂咧咧中闹到了村委会。在村干部和同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的批评教育下,阿林自觉理亏,当即向阿春夫妇道歉,并写下了一份“以后不再欺侮阿秀”的保证书。可从此,原本有说有笑、有来有往、关系融洽的两家人便积下了深深的怨恨,成了一对冤家。 2000年底,村里架设高压电线,为了将电接至家中,阿春在自家门前埋了一根电线杆。阿林找到阿春说,“你埋这根电线杆直接对准我家的堂屋,这样不好,你必须挪开。”阿春叫电工来测量,认为电线杆没有直接对准阿林家的堂屋,对阿林的要求不予理睬。为此,两家人对骂了半天。在争执过程中,阿林性格内向,气势不敌,他脾气暴躁的三儿子肖裕明便掺进来帮腔助威,扬言如果阿春不把电线杆撤掉,就把阿秀的脑袋砍掉。当时谁也没将这话放在心上,只以为这只是年轻人的一时气话。 矛盾激化 无辜少女遭殃 从此肖裕明也对阿春家记上了仇。2001年秋收时节的一天,肖裕明为了不让“冤家”从他家的田埂走过,就用木桩、竹子围起一道篱笆,逼阿春家人绕道而行。阿春对此非常恼火,“你不让我们从这儿经过,我就让你们家没有水喝。”于是,回家拿来锄头将经过自家田里的阿林家的塑料自来水管挖断。阿林也不甘示弱,和儿子肖裕明一起把阿春家与村子里其他村民共用的自来水管挖断。乡亲们在纷纷指责阿林缺德的同时,又将其告到村支书那里,后经村支书的调解,“水管风波”平息下来了。此后,两家人老死不相往来,但也相安无事地过了两年多。 就在人们渐渐淡忘阿林和阿春两家人的恩恩怨怨的时候,一场意想不到的惨剧在阿春夫妇有事外出的时候发生了。 2003年8月2日上午9时许,阿春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餐后就给女儿阿丹安排家务:“丹丹,我和你妈今天上午都有事出去,你妈到邻村亲戚家去,我到乡里给你办未婚证和身份证,等一会,你到地里摘些猪菜回来喂猪。”阿丹连连答道:“好的,好的。” 阿春和阿秀万万没有想到,这一去,竟成了他们与爱女的最后告别…… 中午12时30分左右,阿春刚一踏进家门,就被眼前极其悲惨的一幕给吓呆了。乖巧可爱、天真活泼的女儿阿丹被杀死在厨房里。倒在血泊中的阿丹双手捂着胸口,右手握着拳头,似乎在向人们诉说:一定要抓住凶手,将他绳之以法!阿丹今年7月份才初中毕业,是一个未满16岁而又非常懂事的孩子。是谁对阿丹下如此毒手?搂着女儿满身是血的尸体,阿春悲痛欲绝,阿秀也很快赶回了家里,见此情景,当场哭昏了过去。 为父报仇 到头来害自己 接到报警后,资源县公安局刑警迅速赶到了案发现场。经过摸底排查,与阿春家结下积怨的阿林的三儿子肖裕明被公安人员列入了犯罪嫌疑人的名单中,此时肖裕明却潜逃了。 8月4日下午4时许,当肖裕明潜至中峰城背其舅妈家时,被守候在那里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审讯,肖裕明对杀害阿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肖裕明现年21岁,初中毕业后回家务农,其父母与阿春夫妇产生纠纷以来,他曾多次萌生在阿春家人“落单”的时候实施报复的念头。 2003年8月2日9时许,肖裕明见阿春夫妇外出,便躲进阿春家的厨房,当阿丹回家进入厨房时,肖裕明即上前掐住阿丹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阿丹呼喊“救命”,肖裕明即持小木板凳猛击其头部,见阿丹未死,便拿三角皮带紧紧勒住其颈部,持剪刀朝阿丹的左胸部连刺4下,在确信其死亡后逃离现场。 办案警察问肖裕明为何杀害阿丹,肖裕明不加思索地回答说:“主要是为了报复。” 当办案警察录完口供后问肖裕明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时,深知杀人偿命的肖裕明非常后悔,说:“我不该那么愚蠢,不该为这些小事就去报复他人,更不该杀人!”办案警察还告诉他,在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和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而肖裕明既不申请回避也不请律师为其辩护,只请求政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判决。他托办案的警察告诉世人,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邻里之间不要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伤了和气,更不能报复杀人! 10月15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肖裕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裕明无视国法,仅因双方家庭矛盾蓄意报复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裕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裕明将报复对象指向一个年仅15岁的在校女学生,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判处被告人肖裕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7日,法官在案发地资源县对被告人肖裕明宣读了以上判决。(文中除肖裕明外,其余均为化名)(余作才伍永兴) 来源:广西政法报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