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震惊国家领导层 揭开全国最大贩婴案黑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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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3:46 新华网 | |
一辆省际大客车上,满载的竟是人贩子和被贩卖的婴儿,让查获此车的执法人员惊诧不已。而这只是冰山一角,警方深入追查,竟查出一个有五十多人涉嫌参与的贩婴网络,被贩卖的婴儿达118名。 2003年11月30日,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贩卖婴儿案在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谢德明、崔文献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辛丽芳、陈善才、李 客车上惊现28名女婴 2003年3月17日,细雨霏霏。 广西高速公路宾阳收费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几名民警,正专注地观察着前方。此前,他们接到报警,说有一辆从玉林开过来的客车,车上有人携带贩卖的婴儿。 晚8时40分,一辆从玉林开往安徽亳州的卧铺大客车驶近了,民警们迎上前,做出靠边停的手势,客车停下。“安全检查。”民警对客车司机说,然后直接将车押回支队队部。 民警检查乘客,却没发现有人怀抱婴儿。当打开乘客的旅行包时,一个让他们不敢相信的情景出现了,包里裹着一个个婴儿。打开一只旅行袋,是婴儿;打开另一只,也是婴儿;再打开一只,还是婴儿!有的一只旅行袋里甚至装着两三个婴儿。从婴儿头部的褶皱看,不少婴儿出生才几天,有的脐血尚未干。这些婴儿的襁褓十分单薄,一个个冻得脸色发紫。 全车共查获28名婴儿!民警们紧急将婴儿送至宾阳县城南宁地区卫校附属医院。经检查,28名婴儿都被喂服了安眠药,1名婴儿已死亡,另有1名婴儿病情严重。 涉案人多达五六十个 一次贩运婴儿达28名,警方感到这事态的严重性。这么多的婴儿是从哪儿来的?如果是从医院偷的,不可能一次性偷出这么多婴儿,也没接到相应的报案。警方分析,这些婴儿有可能是人贩子从各地收集,然后集中到玉林转卖。如果是这样,此案的背后则隐藏着一个不小的贩婴团伙,被贩卖的婴儿也不止这28个。由此,民警加紧了公路巡查。3月30日,警方又拦获一辆大客车,从车上发现了13名被拐女婴! 案件层层上报到中央,震惊了国家领导层。有领导在有关文件上批示:一定要追查到底,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为尽快侦破此案,广西警方组织庞大的警力展开调查。很快,一个以谢德明等人为首的大贩婴团伙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有近60名涉案人员落网,这是已侦破的全国最大的贩婴团伙案。 从谢家卖出64名女婴 谢德明是玉林市福绵镇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60岁的老太婆,她在当地有“好心婆婆”的“美称”。只要哪家生了女婴,她知道后就会跑上门去热心地询问:“你们愿不愿意养呀,不愿意养我可以帮你们找人收养。” 其实她哪是帮忙找人收养,她是将婴儿贩卖给从安徽、河南、湖北等地来的人贩子。 2001年初,在福绵镇上,她认识了一个向她“问路”的外省人,这个外省人告诉她,有人托她在福绵抱养一个女婴,只要能弄到,她肯出大价钱。“好心”的谢德明四处打听,抱来了一个,就这样,谢德明赚了贩婴的“第一桶金”。从此,尝到了甜头的她乐此不疲,每日奔走于乡间农家、医院、诊所,四处联系购买女婴,“事业”越做越大。她的家简直就成了贩婴中转站和联络中心。在她的四处奔走各方联络下,一条贩卖婴儿链形成了。只要哪家生了女婴,不论是在家生的,还是在医院生的,父母不愿养,就会有人向她报信。然后她前去将婴儿买回家中。另一头,来自数省的人贩子不断地与她保持联络。 除了谢德明本人,她的家人也参与进来,充当耳目,四处探听、收买女婴。在接受法庭审判的此案52名被告中,谢德明及其家人就占了7名。从2001年以来,这个“贩婴之家”贩卖了64名婴儿。: 贩婴暴利使人性沦丧 在谢德明等人穿起的这条罪恶贩婴链中,还有不少妇产科医生、护士、乡村接生员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这些人利用接生工作的便利,对那些新出生而父母不想养的女婴,他们或是打电话告诉谢德明信息,或是直接抱走婴儿转卖给谢德明。谢等人贩卖的婴儿,极大部分是由医护人员提供信息购买或直接从医护人员手中购买。此案52名被告中,竟有15人是医护人员、接生员;其中李琼、黎活还分别是某医院妇产科主任和护士长。此外,尚有相当多的接生员,因为只提供信息没收取钱财而免于受到法律处罚。 2001年初,谢德明干上贩卖婴儿的勾当后,就来到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最大的某医院妇产科,找到李、黎二人,提出“合作”意向。见有利可图,身为科主任、护士长的李、黎竟同意了。两人还召集科里医护人员商定:不论是谁当班,听到有产妇生下女婴不愿养的,就打电话给谢德明,叫她来抱走婴儿,并向谢收取“红包费”。“红包费”统一交由黎活管理,到月底再分发给大家。两人还给医护人员提出要求,谢德明来抱走婴儿时,值班人员要让产妇写下“同意给人抱养,不再要回”的字据。 2002年以来,该妇产科集体卖给谢德明4名婴儿。2002年8月,该科值班护士陈某以200元的价钱将一名婴儿卖给谢德明,几天后,婴儿的父母反悔了,找到陈,想要回婴儿。陈、黎急忙到谢家要人,然而谢已将婴儿卖出,无法找回了。为防止婴儿父母向有关部门举报,黎活动员全科十多名医护人员每人出钱一百四十多元,凑起两千元赔给女婴父母。 作为妇产科主任的李琼,看到时不时有人来到她的科里,“捡”走女婴卖给谢德明,她眼红了,除同意科里集体卖婴外,还私下与自己的母亲商量,如听到有产妇生下女婴不愿养,她就告诉母亲,由母亲来医院抱走婴儿。2001年10月至2003年1月,李琼的母亲到该妇产科抱走3名婴儿卖给谢德明。 从2001年到案发的两年多时间里,谢德明在福绵管理区发展了众多的收婴儿“下线”。“下线”们以极低的价钱或免费将产妇生下的女婴抱走,以5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谢德明,谢再以800至12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来自安徽、湖北、河南的蔡立平、李秋梅、崔文献、葛法申等人。他们带回本地后,又以每名婴儿2000元至27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人家收养。 女婴遭遗弃的不少见 在玉林一些偏僻的乡村,如今仍存在着浓厚的重男轻女观念,不少夫妇生下女婴后不愿养,宁愿给人收养或干脆扔掉,以期再生一胎。人贩子正是摸透了人们这种心理,以极低的价钱甚至打着收养的幌子免费将女婴抱走。 2001年6月,玉林市福绵镇李某夫妇生下一女婴。给产妇接生的是接生员王惠新,见李某夫妇不愿养这个女婴,已成为谢德明“下线”的王惠新立即打电话告知谢德明,谢当即赶到李家,抱走婴儿。她不但没付钱,还以要给婴儿买奶粉、衣服为名,从这对夫妇手中要走了200元(王惠新分得100元)。 2001年10月15日,福绵镇某村的黎某在医院生下一个女婴。这已是第三胎了,前两胎都是女儿,一看这回生下来的又是个没“把儿”的,黎某的丈夫十分失望,当即挥手说:“送人!”当班的医生正是李琼。李赶紧打电话告诉母亲,母亲直接将婴儿抱到谢德明家,卖得区区50元。案发后,警方找到这对夫妇盘问,他们还不肯承认此事。 在当地乡村,生下女婴就送人已是公开的事情,往往一个村子就有5至10名女婴被谢德明或其他人贩子抱走。当嫌弃女婴成为一种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贩卖女婴就出现了市场。而这个市场反过来又产生一种“效应”。做父母的看到他们不愿养女婴的愿望由此得以满足,介入这个市场便是自然的事了。以至于“送”掉或卖掉女婴犹如多米诺骨牌,你送我也送,没完没了。 在歧视女婴的环境中,生下不愿养的女婴如果没有被人贩搞到手贩卖,或许女婴的遭遇将会更惨,那就是被扔掉。在谢德明等人贩卖的女婴中,就有一些是在路边、墙角、草丛中捡到的,让他们捡了“便宜”。 八方人贩涌向玉林 在这52名被告中,有24人是来自河南、安徽、湖北等外地的人贩子。他们构成了这条贩婴罪恶链的重要一环。 人贩子的鼻子是灵敏的,哪里有生意总能嗅得出。玉林“红火”的地下贩婴市场将湖北、安徽、河南的人贩吸引过来了,而他们对婴儿的大量的需求又刺激玉林这边更多的人投入其中。 来自湖北、安徽、河南等地的人贩除了向谢德明收购婴儿外,还拓展“战场”,向陈善才、辛丽芳、陈皎等人收购女婴。其中向陈善才、辛丽芳夫妇购买31名女婴,向陈皎、谢伟红等人购买10名女婴。 这些人贩在玉林收购到婴儿后,成批地搭乘长途客车带走。为避人耳目,他们将婴儿装进旅行袋中;为避免婴儿哭啼而暴露,他们竟给婴儿服安眠药。一些婴儿由于一路长时间颠簸未得到应有的照顾,到达目的地时已身患多种疾病。甚至死亡。 今年3月中旬,来自河南、安徽等地的三路人贩二十多人齐聚玉林,相继向谢德明、辛丽芳等人购买了28名女婴。3月17日,葛法申、葛法锋等一路人马准备搭乘卧铺大客车前往安徽亳州;同时,郭方勤、陈淑华、崔勤一等一路人马也准备搭乘同辆车去亳州;这一天,崔文献等一路人马也准备上这辆车。这么多人、这么多婴儿同上一辆车,未免太过显眼,于是他们派代表在玉林火车站附近上车占位置,其他人分别搭乘其他车到沿路的山心镇、贵港市、黎塘镇等处,到路边等候,随时用手机联系,然后陆续登上这辆车。 然而他们的如意算盘没打好,给过路的群众发现并报了警。3月17日晚,这辆车上的18名人贩被一锅端,车主李芹以及周某、高某、杨某等相关人员,因明知这伙人拐卖婴儿而给他们提供帮助,也被警方逮住。 3月20日,谢德明被警方抓获。 : 贩婴案的背后 如此多婴儿被贩卖,让人触目惊心。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农村的计生状况。造成上百名婴儿被贩卖的原因,有乡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等种种,但似乎不能说是个完整的诠释。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被贩卖婴儿,有不少是第二胎,第三胎,甚至是第四胎。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已二十多年的今天,还出现如此超生现象,让人难以置信。有关部门职能管理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当一个个婴儿从村庄里消失,为什么没人留意关注和追查?其实在当地,很多人都知道婴儿被贩卖之事,根本不是什么秘密,而乡村管理层为什么不干预?当地有人讲,计生干部不好当,追着去要超生罚款遭人记恨。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生男生女有着直接的利益体现,家中没男孩不行。于是有的村民第二胎生了女儿不想要,又怕被人知道了罚钱,只要有人提出要收养就赶紧送出去,都不过问孩子的去向。至于村干部,也不会前去追究了。正是这样的环境背景,造成了那里贩婴猖獗。“3·17”案件后,在福绵管理区的一些村里,处处刷上了“不准歧视和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坚决端掉接生黑窝”等标语。而对于那些文化程度不高、对贩卖婴儿行为认识模糊的众多村民来说,仅作这样的宣传远远不够,加强普法教育,以提高百姓对贩卖婴儿行为的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金明)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