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官”之路走不通了 人大将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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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04:1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刘东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负责人8日在北京表示,中国各级领导干部如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在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说,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明确自己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或者修改统计数据,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国自1983年12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来,先后开展了5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查处了一大批统计违法行为。最近几年来,各级统计部门每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都在1万件以上。2002年全国共立案检查统计违法案件1.83万件,结案1.56万件。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指出,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相当严重。这一现象引起了中国最高领导阶层的警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还联合组织了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何鲁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谋取所谓“政绩”和小团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何鲁丽说,中国要继续加强统计立法工作,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计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不仅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而且颁布了配套的统计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截至目前,国务院30多个部门制定了统计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6部规章,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李德水说,当前,中国要抓紧做好《普查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制定出一部既符合中国实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普查法》,为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提供法律保障。 福州:单位虚报数字过半负责人官职不保 在统计数字上做手脚,虚报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50%以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将被撤职。这是4日颁布的《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该条例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作了量化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如虚报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20%以上50%以下,或者1年内拒报统计数据3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虚报瞒报数量占实际数量5%以上20%以下,或者1年内迟报统计数据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者对未经批准(备案)制发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调查的,擅自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该条例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中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