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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补偿装修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08: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范围和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方法。意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行装修费不给补偿

  意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估价应由专家来指导

  意见明确,拆迁估价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初步估价结果应公示

  依照意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意见提出,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发证日为拆迁估价日

  意见提出,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可申请复核估价结果

  意见明确,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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