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反洗钱立法亟须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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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00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海口12月8日电日前海南查出一起涉及巨额洗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汉民利用多种手段“清洗”了6000余万元非法所得。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偏窄,公安机关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对黄立案,而非“洗钱罪”。专家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亟须完善。 根据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掌握 卢建平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四种上游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一是走私,二是贩毒,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是恐怖活动犯罪。这一限定明显偏窄,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 1998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今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本已就此做出了明文规定。 卢建平指出,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除上述四种犯罪外,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侵占、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丰厚的,也极可能需要“清洗”,这种洗钱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同样严重。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中,不少都涉及到洗钱问题。新刑法对“洗钱罪”犯罪范围规定过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卢建平认为,新刑法仅将洗钱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也显得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重视不够,他呼吁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洗钱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