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直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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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20 法制日报 | |
7:2———湖北省首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直击 本报记者 肖黎明 许晓梅 本报通讯员 周泽春 李若 12月5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监督评议一起拟作不起诉的受贿案件,这也是湖北省第一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 上午9时,依照程序随机产生的9名人民监督员在伍家岗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万文乔受贿案进行了监督。 万文乔,男,37岁,国有企业———振兴建筑机械厂代理厂长,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2000年7月,个体经营者余某向振兴建筑机械厂购旧设备后,送给万文乔1万元表示感谢,同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在为振兴建筑机械厂代理债务纠纷中,收取代理费5万元,送给万文乔1万元。案发后,万文乔退款两万元。10月27日,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万文乔受贿两万元的犯罪事实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第一笔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为受贿;第二笔款项事实则不宜认定为受贿,理由是证据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鉴于犯罪嫌疑人万文乔受贿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公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该案不起诉;并按监督程序将意见提交到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两日内通知了人民监督员。 监督评议过程中,伍家岗区政协主席、人民监督员吴承喜作为本案监督工作的主持人,组织监督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蒋春艳的案情介绍,就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询问。 伍家岗区人大办公室主任、人民监督员谈卫东向检察官发问:“万称第二笔10000元是借款,有无借条?” 蒋检察官认真答道:“这也是我们审查自侦部门收集、采信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所要讯问的重点。万称写了借条,写在一笔记本上,放在包里,后来包被盗了;另一名证人也证实看见过这张条子。” 宜昌市中心医院监察审计室主任、人民监督员周世忠紧接着问:“不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蒋检察官答道:“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万文乔受贿一案,认定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属相对不起诉范围。”接着,蒋检察官讲述了公诉部门所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人民监督员不停地发问,询问建筑机械厂的经济状况、万某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等,检察官都一一作了详细回答。 10时30分,开始不记名投票表决。9名人民监督员中7票同意公诉部门拟作的不起诉意见,2票不同意。主持人郑重宣布:同意对万文乔受贿一案的拟不起诉意见。 随后,伍家岗区检察院检察长马光和宣布:依法决定对万文乔受贿一案不予起诉,依法决定对万文乔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并由该院公诉部门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本报宜昌12月8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