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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5:4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协议书上消费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经营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日前,六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制定的这份非公平协议,遭到消费者的投诉。

  今年11月15日,六安市周先生准备在该市黄大街上一小区购买一套住房,遂与该房的卖方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规定:1.买方在签订此认购书时交付房屋认购金人民币2000元,并已阅“××花园”的商品买卖合
同,且无异议;2.买方须于签订本认购书后5天内(即2003年11月20日前),到卖方现场售楼处缴付首期房款(含定金),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不缴付房款及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届时,已付房屋认购定金不再返还,卖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双方没有异议;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方不得将此认购书内之权利转让他人,或作任何处分等。

  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因其他原因未能在11月20日前,到卖方现场售楼处缴付首期房款,等他12月2日前往售楼处时却得知,自己既买不成房子也要不回认购金,原因就在于他“超期”12天。周先生不服,与对方据理力争。后双方发生争吵,周先生还被售楼部人员打伤。随后,周先生带着一肚子怨气来到该市消协投诉。该市消协人士接受投诉后,当即与该花园房屋卖方一位经理取得联系,指出其认购协议书中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对方收回该条款,还公平于消费者。

  该市消协人士认为,该协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公平条约(因为是制式合同),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经营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这就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次,该协议书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已阅购房合同”,事实上,消费者并没有看到,这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消费者在要求购买房屋或退定金时,被售楼部人员打伤,这又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周先生的投诉已基本得到解决。(余道国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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