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亡夫追讨名誉权案"今二审 某医院被双重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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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21:21 新华网 | |
本报曾在9月、10月连续追踪报道,并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为亡夫追讨名誉权案”,今日上午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审理。 今年1月6日,某医院在职医生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送至本单位抢救后死亡,某医院擅自采血、送检,某医疗服务中心作出死者血液中含有一定量舒乐安定成分的检验报告。王某家属报案后,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及国家公安部两次检测,均未发现死者血液中含 此案件在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某医院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再次对王某的血样进行法医检测。同时要求将王某的尸体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恰逢抗非典时期,这次鉴定延误数月,检测报告直至7月4日才从上海一权威机构寄来。结果是,一、两份血样是同一个人的;二、不含舒乐安定。 河东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某医院虽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抽取死者血样不妥,但对原告方主张的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某医疗服务中心虽然始终不承认自己的检测有问题,但因公安局和司法部的鉴定报告中有王某血液中不含舒乐安定成分的结论,因此该单位的坚持是错误的、没有道理的,判其赔偿原告沈女士等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宣判后,“胜诉”的沈女士和“败诉”的某医疗服务中心均表示不服,并相继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三方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原告沈女士、某医疗服务中心既是上诉人,同时又是被上诉人,而某医院则被左右夹击,变成了“双重被上诉人”。 今天上午9点40分开庭后,原告沈女士的代理人表示,王某入院抢救和医院发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和某医院强调的行政隶属关系无关,放弃收费只能表示它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作为擅自对王某尸体采血并送检的理由。某医疗服务中心的代理人表示,该中心在对王某血样检测并出具报告单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涉及“自杀”二字,原审法院只因一纸“客观检测”后出具的报告单而判其败诉,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改判。“双重被上诉人”某医院代理人则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至记者结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王学军孙启明)(来源:今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