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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正“广电三法” 规定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21:40 新华网

  新华网台北12月9日电(记者范丽青)台湾岛内争议多时的“广电三法修正案”于9日下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新法付诸实施后,党政军最迟必须在2年内退出广电媒体。

  台湾“广电三法”指的是“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党务、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以及“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
事业。政府、政党投资的广电媒体必须在新法实施后的2年内出脱持股,目前经营广电媒体的政治人物也应在半年内辞去在广电媒体的相关职务。

  新修条文还规定:“广播电视业不得播出由政府出资或制作的候选人节目、短片及广告”。这一规定将使台湾的广电媒体难以再像过去那样“大发选举财”。

  目前台湾的广电媒体中,有政府办的“公共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军方为大股东的“中华电视公司”及“警察广播电台”、“汉声广播电台”等;国民党持有股份的“中国广播公司”和“中国电视公司”,还有包括“民间全民电视公司”及一批广播电台。与政党公职人员的关系非同寻常。

  要求“党政军退出媒体经营”是台湾新闻传播界多年的诉求。对于这次“广电三法”修正通过,新闻界认为必将对岛内媒体事业经营态势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修法是否能彻底消除政府、政党和政治人物对媒体的操控现象,台湾新闻界则表示“不乐观”。(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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