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广电三法” 规定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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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21: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台北12月9日电(记者范丽青)台湾岛内争议多时的“广电三法修正案”于9日下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新法付诸实施后,党政军最迟必须在2年内退出广电媒体。 台湾“广电三法”指的是“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党务、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以及“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 新修条文还规定:“广播电视业不得播出由政府出资或制作的候选人节目、短片及广告”。这一规定将使台湾的广电媒体难以再像过去那样“大发选举财”。 目前台湾的广电媒体中,有政府办的“公共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军方为大股东的“中华电视公司”及“警察广播电台”、“汉声广播电台”等;国民党持有股份的“中国广播公司”和“中国电视公司”,还有包括“民间全民电视公司”及一批广播电台。与政党公职人员的关系非同寻常。 要求“党政军退出媒体经营”是台湾新闻传播界多年的诉求。对于这次“广电三法”修正通过,新闻界认为必将对岛内媒体事业经营态势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修法是否能彻底消除政府、政党和政治人物对媒体的操控现象,台湾新闻界则表示“不乐观”。(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