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试用期 不允许超过三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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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2: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这是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作出的规定。 该“修改建议稿”将“草案”中规定的试用期时间缩短一半,根据修改过的有关规定 针对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不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跳槽”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修改建议稿”增设一条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