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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神职人员肖像权案一审判决 原告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33 新华网

  白云观经师首领马诚仁曾经为和光公司的一尊银制财神像开光,开光的财神像被该公司放在商场内销售。白云观方面知道后,停止了马诚仁的高功和法师工作。为此,马诚仁将和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1万元。昨天(9日)下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和光公司向马诚仁书面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2001年12月,和光公司在长安商场销售银制财神像,并在柜台上悬挂该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画,画面上印有马诚仁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一幅,并注明“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财神像证书上显示,神像限量制作180尊,已由马诚仁统一开光。

  白云观知道此事后感到有些蹊跷,因为他们从未对该批财神像开过光,怀疑马诚仁违反教内规定私自开光。2002年1月白云观开始停止马诚仁高功、法师的工作,不再参加道场。

  和光公司的工作人员称,马诚仁曾为他们的一尊银制财神像开光,和光公司对此进行了拍照,并支付了200元费用。公司对马诚仁说明了神像开光后的用途以及今后还要用开光照片做相册。

  对此,马诚仁表示,那仅仅是为财神像进行的一次普通开光,没有特殊意义,200元属于正常的功德款,最终上缴了白云观,因此不是私自开光。他说,自己打这起官司,是为了维护道教的形象和自己的形象。

  法院当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

  法院认为,和光公司为达到促销商品的赢利目的,在未征得马诚仁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马诚仁的姓名及肖像,已构成侵权,造成了马诚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指出,马诚仁2001年12月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约两年的时间里,他并没有寻求减少损失的途径,应对此负一定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神职人员肖像权案。(记者孙于泳):(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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