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拖欠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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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4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市领导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厦门分会场提出贯彻意见 本报讯(记者涂孝宏)昨日下午,国家六部委联合召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潘世建在厦门分会场提出贯彻意见,强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潘世建要求市建筑市场专项整顿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及各区政府、政法部门、工商部门等要按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到分管领导到位、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位、具体工作措施到位,共同做好我市清欠工作。 潘世建说,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督促其尽快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对其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停工;对其申请建设的新项目不予批准;对其竣工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降低其开发建设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对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坚决给予通报、曝光,督促其自觉履行合约,还清欠款;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