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3300万网通告用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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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40 天府早报 | |
起因是一场“流产”的通信业务合作,原、被告围绕“独家排它性”唇枪舌剑 早报讯(记者江庆实习记者吴楚瞳) 用户状告电信运营商的情况常有发生,但运营商状告用户却很少见。昨(9)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四川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网通)状告四川省某高校违约一案。 原告四川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称,去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通信业务合作协议书》等3份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作为独家排它的运营商,为被告新建的位于洪河乡处的新校区建设通信设备,提供通信服务。 今年2月开始,原告着手进入校区建设的准备工作时,被告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他们进场施工并提供施工条件,直至今年4月24日,被告才向原告送交了一份《关于终止四川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协议的函》,被告在该函中提出解除与原告签订的3份合同。 4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交复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但被告未作答复。 8月21日,原告向省高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10月28日,原告向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相关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00万元。 作为被告的某高校在答辩中称,校方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约定由原告作为独家排它的运营商为被告建设通信设备,提供通信服务”,可以说明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原告经营的电信业务,属于公用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排它性内容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告认为,以“独立排它的运营商”为合作条件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自始无效,而且还剥夺了用户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的权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