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女工劳动保护监督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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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企业:女工劳动保护政策不落实不受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这些设施。另外,在女工劳动保护中的特殊保护待遇也未落到实处。比如,工作场所的卫生环境差、没有安全措施等。针对这种现象,天津一家企业的女职工无奈地对记者说:“有个工作就不错了 据了解,这位企业负责人的说法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有的企业虽然为女工上了养老、生育等五项保险,但一般只限于本地户口。企业认为,这样做不会有人追究。由于一些企业对女工劳动保护的忽略,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渐加剧。据全国妇联信访处公布,2002年共接到妇女劳动权益投诉975件,其中有关劳动纠纷与劳动保护的投诉达309件,占劳动权益类的31.7%,同比2001年增长19.75%。 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女工劳动保护问题日渐加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女工伤亡、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并且得不到或不能按时得到相应报酬;女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在广东的一项调查显示,37.8%的被调查女工没有享受过不少于90天的带薪生育假,17%的企业没有为员工发放劳保用品;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非法搜身案件时有发生。 同时,女工健康得不到保障。具体在非公企业,女工劳动保护存在4难: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难;不重视女职工怀孕、生育期的特殊保护;劳动卫生条件差,女职工身心健康保障难;加班加点时间长,女职工工休、休假难。 专家:对女工劳动保护要加大监督力度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滞后;二是监督机制差。专家认为,社会除了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机制是关键。如何加强监督?专家建议从两方面做起。 首先,在法律上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从一些地区的调查情况看,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减少,甚至没有明确的固定来源渠道。国务院曾经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中提取10%到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对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多从该渠道列支。但是,新的会计制度又取消了这个规定,企业在女职工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如“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基本上不受监督。效益好的一些企业每年有一部分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在逐年减少,用于女职工保护的则更少。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经费来源有的是行政支付,有的是企业工会支付。微利企业或亏损企业很少或无法支付。为了使企业能够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在法律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来源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建立长效监督和处罚机制。女性问题专家保毓书教授告诉记者,由于非公企业在地方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常常给予较为宽松的政策,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助长了部分企业无视女工权益的行为。另外一些非公企业经营者盲目追求利润以及女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也使女工在争取自身权利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对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全总女工部钱处长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一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在检查和监督方面要更具有可操作性。据了解,目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处罚具体规则,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此,有专家建议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和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