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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公示费”引发各方观点激烈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14 现代快报

  快报记者王夕昨天,快报刊出众司机对120元的“曝光公示费”的质疑文章后,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派专人来到快报登门释疑。

  昨天,快报头版头条刊出南京众司机对120元的“曝光公示费”(昨天报道中曾简称为“违章曝光费”)的质疑文章后,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昨天下午,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派专人来到快报登门释疑,认为他们收取的此项费用有物价局批文,有收费依据,而南
京的司机则来电继续提出质疑。与此同时,南京行政法学专家及北京知名律师则明确指出,此项收费于法无据就是乱收费,这一观点还得到了南京市多位人大代表的支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姓顾的工作人员表示,存在于全国多个城市的这种“土政策”,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不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方向,法外收费不仅不合适,而且还容易出事。观点交锋之南京交管局篇:

  在众多南京司机的强烈质疑下,南京市交管局昨天下午派出专人来到快报进行了登门释疑,并对此事充分发表了他们的看法。为了保证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快报特整理如下:

  法规滞后和不健全致“曝光公示费”于法无据

  昨天快报刊出的质疑文章核心观点之一是:司机违章后,交管部门在依法罚款并扣3分的情况下,还要收取每次120元的“曝光公示费”,但该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此,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冯文玲解释说,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到这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现在执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明显滞后并且不健全,这才造成了目前收费于法无据的局面。比如说,“电子警察”是个新生事物,南京在全国较早启用,但也是在1996年才启用的。所以说,法规制定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电子警察”的使用,其中根本找不到有关“电子警察”的条款。

  明年5月1日将要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才出现了关于“电子警察”的条款。“电子警察”是新生事物,使用后对南京的交通规范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并解放了部分警力,其作用是必须肯定的。但使用“电子警察”的成本较高,关于它的收费全国没有现成的先例。南京收“曝光公示费”,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时的一种尝试性和过渡性做法。

  “曝光公示费”有物价局批文不是乱收费

  对于有的司机在来电中提出的“‘曝光公示费’是一种乱收费”的说法,交管部门也予以了否定。冯科长向记者出示了他们的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的有关批复。1999年10月和2002年6月,两个省级单位先后两次对此项收费作了批复(本报昨天已有报道),不仅同意此项收费,且核定出了收费标准(2002年6月后调低为每次120元)。

  在相关批复中,该项收费的准确名称为“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冯科长说:“乱收费是指没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我们是严格按照两单位批复进行收费的,省公安厅也同意了这项收费。所以,我们收费是有依据的,不是乱收费。”记者问“物价部门核准此项收费是依据什么法规”,冯科长表示不好回答。记者昨天下午也致电了省物价局综合处,该处暂时还没有给记者答复。

  意在加大违法成本震慑司机不敢违章

  司机们在昨天的质疑中提出,对于一次违章,罚了款,扣了分,已是很大的惩罚,根本没有再收120元“曝光公示费”的必要。对此交管部门认为,按照相关法规,司机违章一次只能罚5元钱,这太少了,根本不足以让司机引以为戒。至于扣3分,虽说能够让部分司机害怕,但这只是一种教育手段,不是惩罚手段。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定的经济惩罚手段,效果就会更好一些,收120元的“曝光公示费”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这120元是因为司机违章才让他交的,这是他违章必须付出的代价,其根本意义在于告诫司机不能再违章。”交管局机动大队教导员赵晓东这样说。

  “曝光公示费”主要用于添置和维修“电子警察”

  有司机质问所谓“曝光公示费”事实上没有全部用于“公示”,到底干什么了。交管部门承认,在南京某报上曝光一辆违章车信息平均为35元钱,确实花不了120元,但是,余款并没有成为交管部门的“创收”,而是用于添置和维修“电子警察”。

  交管部门称,南京市内现安装了500多个“电子警察”,购置一个就需要几万元人民币。这么多的“电子警察”,日常的维修也需要一大笔费用,其他如胶卷的更换、人工洗片、电脑录入等,都需要一大笔资金。“请广大司机们相信,我们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没有把这笔钱当成‘创收’。”据称,该项费用是专款专用的,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回后上交政府财政,由政府财政返还后再支出。

  财政拨款不够交管部门“三条腿走路”

  交管部门的几位工作人员请广大读者和报社能够理解他们的难处。他们说,南京市的交通管理水平位于全国前列,但要想管理好,投入也必然是很大的,而政府财政的投入每年都是有限的。今年,交管部门在市内增设了许多道路标牌,增加了许多标线,花了许多钱,也许社会并不知道,交管局已对外负债数千万元。“政府财政拨款不足,但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很高,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三条腿走路’的办法,即‘政府拨一点,自己筹一点,社会出一点’。收‘曝光公示费’即属‘社会出一点’范围。”交管局有关人员这样说。观点交锋之人大代表篇:没有法律依据就是乱收费

  “不小心闯红灯被罚款5元,驾驶员口服心服,但管理部门自作主张,将违章车号牌登报,并因此收取120元曝光公示费,这样做既悖公理,又缺法律依据,事实上就是乱收费。”南京市多位人大代表昨在接受快报采访时如是说。他们强烈呼吁立即取消这一不合理“行规”。

  南京市人大代表王湘说,前天她身体不好打的到医院挂水,一路上的哥就对“曝光公示费”一肚子意见。

  登报的目的是告知违章的驾驶员,其实办法多的是,打电话、发短信、上网都可以,花钱又少又省事。这下倒好,罚款才5元,曝光费竟收120元,高出20多倍,这也太“吼”了!难道这就是交管部门执政为民的体现?现在要问交管部门,究竟凭什么在报上登一行字就要收120元,也该核算清楚成本。

  按常理,就那几个字,收20元还差不多。何况车子每年都要年审,在年审时驾驶员违章几次都记录在案,现在登上几大版报纸,让所有驾驶员捧着报纸一个个找,实在多此一举。呼吁取消“曝光公示费”

  王湘气愤地说,这笔收费不管用做什么,即使上交国库,因缺法律依据也属乱收费,也属清理之列。她举例说,像长白街向夫子庙拐的路口,信号灯被树叶遮挡住了,驾驶员常因看不清而误闯红灯。这类事情交管部门更应自我检讨。

  南京市第11届、12届人大代表程璟说,昨天一大早他就看到了快报相关报道,“曝光公示费”问题他与周围同志早就议论过。论道理,收费就要有法律依据。现在你收“曝光公示费”法律依据在哪里?违章罚5元是对的,但不能强迫登报。登报是你的事,不能把登报费转嫁到驾驶员头上,这严重侵害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的哥的姐,挣钱多不容易,这120元是净收入,要多跑多少路啊。问题是,既然知道这种收费是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就应该立即取消,这才是政府部门践行“三个代表”的体现。“曝光公示费”属执法过度

  南京市政协委员刘连湘昨天说,交管部门将违章机动车车牌登报,并收取驾驶员远远高于罚款额的“曝光公示费”,处罚太重了,这实际上是执法过度。

  刘连湘认为,在路口设置“电子警察”本身是好事,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也节省了警力。但对违章者处理方式过了头就不对了。驾驶员闯了红灯,被依法罚款5元,并扣3分,应该到此结束了。现在又来个登报曝光费,而且收费高达120元。那些驾驶员特别是出租车驾驶员赚钱不容易啊,一天跑到晚,要交各种费用,净收入有限。这下倒好,一不小心闯个红灯,半天白干了。

  “登报曝光并让驾驶员掏公告钱,这违背了设置电子警察的初衷。设置电子警察目的是维持交通秩序,提醒驾驶员遵章守法,重在提醒,不能以罚款为主,过度执法就是违法。”刘连湘最后这样强调。观点交锋之专家篇:于法无据物价局核准了也是乱收费

  (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肖泽晟):

  南京市交管部门向违章司机收的“曝光公示费”,实质上是在依法进行5元罚款和扣3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种经济处罚,这是一种变相罚款,肯定是违法的。

  “电子警察”虽是一种新生事物,但它的功能是代替和帮助交管人员在道路上执法,由它产生的费用,无疑与执法人员自己上路执法所需支出的薪水一样,同属于执法成本。既是执法成本,那就应该由政府财政部门用全社会纳税人的钱来支出,而不应该用收“曝光公示费”的方式转嫁到违章司机身上。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更是不合法的。

  如果说目前的法律对违章者的经济惩罚太少,认为法律落后,那交管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推动修改法律。但是,一个常识是,即使法规真的滞后了,只要它还没有废除,社会上每个人就都不能违反。尤其是执法部门,更不应该认为其滞后就不遵守。

  即使交管部门收“曝光公示费”的初衷是好的,但它于法无据,就是违法的。既然违了法,“那对不起,必须改正”。

  (北京知名律师、永邦律师事务所特?ㄑЫ淌诶钛Щ?

  南京交管局向违章司机收取120元“曝光公示费”从本质上讲,就是乱收费。乱收费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即使物价部门核准了,也是乱收费。至于物价部门的批文,这更是地方乱收费的具体表现。

  至于“目前法规规定对违章只能罚5元钱,这远远不够执法成本”的说法,我不能认同。你交管部门维护交通,是行使一种公共权力,其产生的执法成本应由政府财政部门支出,这是一个常识。如果说财政的拨款不足,那你应该向财政提出困难,向财政申请。总之,执法成本没有任何理由让违章行为人承担。让违章司机交一定的费用,只有一个依据,那就是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收,有物价局的批文也不能收。不能因法律滞后就不遵守

  (北京知名律师、永邦律师事务所特邀法学教授李学华):

  南京的交管部门说“法律滞后”,这样的说法是无知的。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知道,法律没有废除就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法律滞后”就可以不遵守。如果每个部门的执法者都这样,那社会不是乱了套了吗?如果每个公民都以“法律滞后”为理由不守法,那谈何依法治国,谈何依法行政。

  我本人也开车,我知道,对每个司机来说,违章扣3分,就是很大的惩罚了,这种惩罚本身远远大于罚款,根本用不着法律之外的额外经济惩罚。另外,南京交管局收120元的“曝光公示费”的标准也过于随意,如果说法律现在规定的罚5元太少的话,那罚120元就正好吗?对于部分私家车主来说,1200元也不能算多。为什么收120元,经过认真核算了吗?进行听证了吗?如果没有的话,那随意性就太大了。此外,此事还涉及到一个公共权力的问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交管部门来说,要收费不能由它自己一家说了算。它行使公共权力必须遵守最起码的一条,那就是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共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公共权力,是要不得的。

  我建议南京的违章司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交管部门收费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物价部门不合法的批复。公安部交管局人士:法外收费不当也容易出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姓顾的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发表了对此事的个人看法。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确实没有为“曝光公示费”提供法律依据,但国内不少城市却开始向违章司机收这项费用,不少地方的物价部门也核准收这项费用。这是各地的一些“土政策”,这种地方性的收费主要用于补偿使用“电子警察”后产生的费用。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些地方做法多年来一直饱受各界质疑,尤其是法律界的质疑。对于此种做法的是与非,媒体拿出来作讨论是有益的,但作为官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暂时不好表态。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近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许多城市的交管部门都面临财政拨款不足的现实,南京的财政拨款不足是肯定的,但在全国来说还算是多的。有一点可以肯定,“电子警察”产生的成本是执法成本,应由国家财政拨款、政府出资,此款项也应纳入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无论如何,要老百姓来分摊这些钱是不妥当的,因为交管部门是执法部门,不是创收部门,允许他们法外收费,不大合适,也容易出事。该工作人员还建议快报向社会呼吁,依法行政必须要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经费捉襟见肘的交通管理部门的投入,规避这些部门到社会上找“财路”的做法。观点交锋之读者来电篇:

  昨天,快报热线共接到了353个来电,无一例外是反对交管部门收取“曝光公示费”,现将其中部分代表性意见整理如下,快报热线025-84783608今天继续开通,倾听市民的意见。

  颜先生:我认为不应该收“曝光公示费”。虽车子闯红灯的确是不对,但交管部门不应该自己增加收费项目。这完全属于强制性收取120元,根本没有一点道理。

  王先生:我认为贵报开展此项活动非常好!对于交警收此费用我认为不合理。我们是法制国家,政府某个部门批复文件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必须举行听证会,并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执行。

  陈先生:我认为根本不合理,我是中北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我上个月在南京火车站违章下客,交警发现后,并不当即处罚我,而是把随身带着的照相机拿出,将我车牌号拍下,然后叫我到交管局交120元曝光费,作为交警在马路上的职责是什么?

  陈女士:车子违章确实是应该得到惩罚,但交管局应该按国家规定办事,这才是人民的警察。

  郑先生:肯定不合理。曝光不一定要用金钱来处罚,可以采取其它方法来处罚。例如一辆车子如曝光一次可以吊扣驾照一个月,用这种方式处罚,驾?辉笨隙ɑ岬玫椒浅V厥印?

  宋先生:处罚太轻,驾驶员闯红灯现象严重,尤其是晚班,可以重罚,但要有法律依据。

  朱先生:收取曝光费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收费,建议有关部门对这项违法收费展开彻底调查,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对8年来的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布。违章曝光应该通过电话、信件通知违章的司机,不应该通过广告的形式。

  刘先生:质疑“曝光公示费”对司机是大快人心,这些费用收到哪里去了,一定要让执法部门工作透明化。

  陈先生:通过拍照再处罚,不是当场处罚,是不合理的。苏州也是这样的。这钱按理是不该司机出的。

  陈先生:开车20年了,一次因前面大车挡住视线,开过去就曝光了,一次3分,扣12分就不能年检。为什么只登报,不通知?

  杨先生:我有一辆私家车,购买时花了四十几万,就是因为这一点我现在的车都已成黑车。感谢快报说出广大驾驶员的心声。

  张先生:我在省委内开小车,违章罚款都能在单位报销,而开出租车需要自己掏钱,的哥的姐挣钱不容易。有关部门应查一下交通违章罚款的钱流向何方,用在何处?

  梁先生:收取这120元钱有没有经过人大批准?有没有经过听证会决定?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凭什么收取此费?而这些钱到底用在哪?物价局为什么下此批文?

  王先生:我违反交通规则,理应接受处罚,如此处罚根本不合法。就好比警察抓住了小偷,要小偷支付所有的费用。这种做法完全不合理,更不合法。

  江苏省纪委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答复快报:此事尚属探讨阶段,办公室暂时不便参与。

  昨天下午,记者也将各方对此事的争论意见告诉了江苏省纪委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该办公室答复记者说,由于交管部门的此项收费有物价部门的批文,还不能很快定性其为乱收费,也不能确定此事属于他们的“纠风”范围。该办公室认为,此事目前尚属法律层面的探讨阶段,他们暂时不适宜参与,但他们会关注此事讨论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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