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集团再当被告 虚假陈述致股民经济损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26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12月9日讯 (记者 刘春雷)继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国内第一起正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案——枣庄股民张鹤状告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集团”)于同年4月19日在济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又一起股民以同样理由状告渤海集团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今天上午在同一法院开庭。由于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起同类案件判决结案,因此,此案的开庭审理给人们的心里平添了许多期待。 孙某等三人是来自北京的股民,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孙某以原告和另外两位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原告方诉称,在股票交易活动中,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给三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三原告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20多万元。 庭审辩论集中在4个焦点问题上:一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5日对被告下达的《行政处罚书》是否具有效力;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三是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四是被告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01年12月1日还是12月5日。 其中,第三个问题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庭审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辩论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失系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造成;而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原告的投资决策失误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同意调解,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需要同被告商量后再作决定。 据了解,在今天下午及接下来的几天里,将另有8起上海等地股民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在济南中院相继开庭审理。另据了解,目前,股民因虚假陈述对渤海集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已经过期,这意味着,除已起诉的股民外其他股民已丧失对渤海集团的诉讼权。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