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变更七天内须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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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3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艳 通讯员蓝岚)广州市近日对收费公示制度作出了新规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已实行明码标价的项目外,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当收费公示内容有变动时,收费单位应在7天内公示变动内容。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的。 各类收费项目将全面清理 日前,广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教育收费公示制、涉农收费公示制等作了进一步要求。市物价局要求,市和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公办教育收费的公示,按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则由学校制定,按有关管理权限,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公示。各区、县级市要对农村费改税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农民公布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 部分行业可不实行公示制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已实行明码标价的项目外,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向社会公开明示收费项目等。 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幕、电子触摸设备或网站等进行公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当收费公示内容有变动时,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变动后7天内更改已变动的公示内容。据悉,已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业,如医疗、房地产、餐饮、中介服务、电信等,可不再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公示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计算单位、收费单位电话、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