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 临时工获赔1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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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0:5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临时工因工受伤,所在单位该不该赔?怎么赔?闽侯人林萍(化名)就是个临时工,她和所在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工伤争议纠纷案,昨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该医院按七级工伤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林萍伤残抚恤金14万多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21日,协和医院招收林萍到该院托儿所当临时工,双 宣判后,协和医院提起上诉,称林萍只是临时工,不是他们的在编人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们无需支付伤残补偿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萍与协和医院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林萍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七级伤残,属于工伤,单位应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根据《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属于七、八级伤残的,企业应以所在地的上年度劳动者的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其10年的年平均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协和医院应付给林萍工伤抚恤金142400元正确,应予维持。 (本报记者 李进)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 (一)属于一、二级伤残的,应付给3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二)属于三、四级伤残的,应付给25年的年平均工资; (三)属于五、六级伤残的,应付给15年的年平均工资; (四)属于七、八级伤残的,应付给10年的年平均工资; (五)属于九、十级伤残的,应付给3年的年平均工资。 对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的劳动者,企业除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外,还应一次性付给死者直系亲属25年的年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