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公司解聘后照片被写“A级通缉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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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19 海峡都市报 | |||
事件缘由 “通缉令”是解聘后挂上的 福禄鞋业的上级部门——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管理部主管姚鸿钧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对闫西岭的解聘是合乎程序的,经过了好几个领导的批准,不可能因为某个主管有意见,就可以解聘谁。闫西岭曾经三次违规:去年12月17日,他在加班时间私自离开公司,于是被撤销了班长职务,并记大过一次。今年8月2日和10月25日,因为态度散漫,数次违规,公司对其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 闫则不服解聘的事,认为是主管给他“栽赃”,且解聘的理由不足。 闫被解聘后,约是今年11月初,他的照片突然出现在福禄公司的几个警卫室里,照片上写有“A级通缉令”的字样,“通缉令”大约悬挂了两周时间。 公司说法 “通缉令”纯属保安恶作剧 对于贴照片的事,姚鸿钧解释说,当时闫离开公司后,并没有上缴识别卡和工作服,仍然穿着工作服,戴着识别卡,来到公司的厂里,而且没有按正常程序办理“来宾卡”进出。公司怀疑他想报复,或者有其他不轨的企图,于是把闫留在公司的照片放大,挂在警卫室里面的墙上,以便新来的警卫识别,告诉闫要按正常程序办理“来宾卡”。之所以照片上写有“A级通缉令”的字样,是因为警卫室的保安闲着无聊,信手涂鸦写上去的,和公司无关。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已经立即开除了该保安,并把照片摘了下来。姚鸿钧认为,公司只挂过这么一张照片,而且只是供警卫识别,并无扩大影响,也无文字说明,所以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律师说法 “通缉令”侵犯名誉权 对于姚鸿钧的观点,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增锦提出不同看法。他说,福禄公司未经闫西岭本人同意,擅自将其半身相片放大数倍,并贴在公司各员工进出大门的警卫室,实际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片上方标有“A级通缉令”,这个事实是明显不当与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公司员工对于张贴在各大门的相片都能看到,认识闫西岭的同事、亲属、朋友、老乡都可能对他产生不同的看法。这在一定范围内对闫的人格权、名誉权产生一定损害。对于公司认为这是警卫个人的行为,要有证据证实,即使是个人行为,也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而对外应看作是公司的行为。 (本报记者 黄义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