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十六万 判刑十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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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21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 |
法院重审原风机厂副厂长潘毓平贪污案作出判决 北海日报讯11月28日,海城区法院依法对潘毓平贪污一案进行了重审。被告人潘毓平因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人民币69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余款。 被告人潘毓平1951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专文化,原北海市风机厂副厂长、北海市振风工贸开发公司经理。 2003年6月9日海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毓平提出上诉,辩称其没有贪污公款的行为,其为购买风机厂的股份而向陈志刚借款163700元,该163700元是陈志刚个人私款而非公司公款;其辩护人还认为振风工贸开发公司开办单位北海市风机厂的企业性质已于1994年6月8日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潘毓平在改制后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是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体,应宣告潘毓平无罪。 经审理查明:潘毓平在担任国有企业北海市风机厂的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的北海市振风工贸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购买北海市风机厂的股份缺钱而叫公司业务员陈志刚帮解决,陈志刚即把存于其本人存折中、销售公司角钢所得款163700元予以提取,并在同一银行即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建设储蓄所填写存款凭条,以潘毓平的名义另行开户存入该款,后又再将该存折交给潘毓平。随后,潘毓平明知陈志刚存入其个人存折的款项是销售公司角钢所得的公款,仍于1994年9月6日从该存折中提款16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北海市风机厂的股份,退股后又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毓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敏刘付超) 责编:劳海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