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理念渐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悄然退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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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2:5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10日电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对许多中国人来说耳熟能详,因为它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不过最近,继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之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悄悄将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承认被讯问人有沉默权。 香港《大公报》报道说,撤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仅是简单地放弃一句口号 报道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当然起到过威慑罪犯心理、加快破案进度等作用。但由于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的后果,是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的根源之一。这些年来,内地司法制度改革加快,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但在一些地方,屈打成招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等引起公愤的案件,仍时有所闻。 这是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背后,其实就是“有罪推定”原则: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须老实招供,否则便是抗拒,就得从严惩处。这与现在司法文明所倡导的“无罪推定”是南辕北辙的。“无罪推定”是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被讯问人才有权保持沉默,而由检控机关负责举证。所以,放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标志着“无罪推定”已正式取代“有罪推定”,成为内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供证。”这著名的“米兰达忠告”,时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者用法律保护自己,表达了法律在有其尊严一面的同时,还有着对人性的关爱。五年前,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有一条:“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一点,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但内地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要真正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承认被讯问者的沉默权落到实处,内地还要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司法惯例,修订有关法律,使之与现代文明司法制度相衔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确实曾对促使真正的罪犯放下思想包袱、协助警方或检方破案起到过积极作用。那么,摒弃这八字政策,会不会使一些愿意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图减轻处罚的人,因失去“从宽”的希望而顽抗到底呢?其实现代文明的司法体制,已经就此有相应的安排。如在许多国家,被告人若同意作有罪答辩,就有可能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者在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这一规定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虽有所类似,但根本不同点在于被告人的坦白与合作,是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不是被“抗拒从严”的政策所吓出来或逼出来的。这样的制度被许多事实证明是有效的,值得纳入内地的法律规定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