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及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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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问:国有企业要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问: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的认定部门有哪些? 答: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发证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发证工作。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认定证明分为正、副本。副本为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问: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经济实体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如何? 答:(一)申请: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二)审核、认定: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