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此举遭强烈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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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3:41 齐鲁晚报 | |
罚款后再交120元“曝光费” 近日,南京一家媒体刊登了本市违章司机对120元“曝光公示费”的质疑文章,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 司机们认为,自己违章后,交管部门在依法罚款并扣3分的情况下,还要收取每次120 据记者了解,还有司机质疑“曝光公示费”事实上没有全部用于“公示”。交管部门承认,在南京某报上曝光一辆违章车信息平均为35元钱,确实花不了120元。 物价局、财政厅同意收费 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冯科长向记者出示了他们的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的有关批复。1999年10月和2002年6月,这两个省级单位先后两次对此项收费作了批复,不仅同意此项收费,且核定出收费标准,2002年6月后调低为每次120元。在相关批复中,此项收费的准确名称为“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 冯科长说:“乱收费是指没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我们是严格按照两单位批复进行收费的,省公安厅也同意了此项收费。所以,我们收费是有依据的,不是乱收费。” 对于余款,交管部门称,余款并未成为交管部门的“创收”,而是用于添置和维修“电子警察”了。他们现在也面临无奈的现实:财政拨款不够,只能采取“三条腿走路”的办法,即“政府拨一点,自己筹一点,社会出一点”。收“曝光公示费”即属“社会出一点”范围。 到底依据什么法规 记者问“物价部门核准此项收费是依据什么法规”,冯科长表示不好回答。记者随后致电江苏省物价局综合科,该科没有答复。 但是,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冯文玲解释说,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到这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目前执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当时没有“电子警察”,这才造成了目前收费于法无据的局面。“电子警察”是新生事物,但使用“电子警察”的成本较高,关于它的收费全国没有先例。南京收“曝光公示费”,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时的一种尝试性和过渡性做法。 另外,江苏省纪委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答复记者说,由于南京交管部门的此项收费有物价部门批文,还不能很快将其定性为乱收费,也不能确定此事属于他们的纠风范围,他们暂时不适宜参与,但他们会关注此次讨论的进展。 (新华社南京12月10日专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