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拍违章要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28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新华社南京12月10日电近日,南京一家媒体披露了本市违章司机对120元“曝光公示费”的质疑文章,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对此,交管部门进行了解释。 司机们认为,自己违章后,交管部门在依法罚款并扣3分的情况下,还要收取每次120元的“曝光公示费”,这项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对此,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冯文玲解释说,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到这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目前执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当时没有“电子警察”,这才造成了目前收费于法无据的局面。“电子警察”是新生事物,南京在1996年启用,使用后对南京交通规范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并解放了部分警力,其作用是必须肯定的。但使用“电子警察”的成本较高,关于它的收费全国没有先例。南京收“曝光公示费”,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时的一种尝试性和过渡性做法。 同时,冯科长向记者出示了他们的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的有关批复。1999年10月和2002年6月,这两个省级单位先后两次对此项收费作了批复,不仅同意此项收费,且核定出收费标准,2002年6月后调低为每次120元。在相关批复中,此项收费的准确名称为“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 据记者了解,还有司机质疑“曝光公示费”事实上没有全部用于“公示”。交管部门承认,在南京某报上曝光一辆违章车信息平均为35元钱,确实花不了120元,但是,余款并未成为交管部门的“创收”,而是用于添置和维修“电子警察”了。 交管部门称,南京市内现有500多台“电子警察”设备,购置一台需要几万元人民币,其他如胶卷更换、人工洗片、电脑录入以及日常维修等,都需要资金。而“曝光公示费”是专款专用的,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回后上交政府财政,由政府财政返还后再支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让老百姓分摊执法成本不妥当 新华社南京12月10日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曝光公示费”是地方“土政策”。 他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确实没有为“曝光公示费”提供法律依据,但国内不少城市早已开始向违章司机收这项费用,同时不少地方的物价部门也核准了这项费用,这是地方的“土政策”。 这种地方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使用“电子警察”后产生的费用。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做法多年来一直饱受各界质疑。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许多城市的交管部门都面临财政拨款不足的现实。值得一提的是,“电子警察”产生的成本是执法成本,应由国家财政拨款、政府出资,此款项也应纳入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无论如何,要老百姓来分摊这些钱是不妥当的。 法学界人士:于法无据的收费就是乱收费 新华社南京12月10日电 南京市交管部门对违章司机收取“曝光公示费”遭强烈质疑,也引起全国法学界的普遍抨击。 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肖泽晟说,“曝光公示费”实质上是交管部门在依法进行5元罚款和扣3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种经济处罚,这是一种变相罚款,肯定是违法的。 北京永邦律师事务所特邀法学教授李学华认为,“曝光公示费”从本质上讲就是乱收费。至于物价部门的批文,更是地方政府乱收费的具体表现。南京交管部门以现有“法律滞后”为自己乱收费开脱,这样的说法是无知的。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知道,任何法律没有被废除就是有效的,必须加以遵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