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汤料搭车名店“小肥羊”法院判侵权者赔款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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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38 新华网 | |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小肥羊”涮羊肉是公众熟知的涮羊肉知名品牌,许多商家假冒“小肥羊”的名义经营获利。为此,小肥羊餐饮公司还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列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近日,一起涉及“小肥羊”的打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受假火锅汤料困扰已久的小肥羊餐饮公司胜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 2003年6月26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假火锅汤料的生产厂家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诉称,小肥羊餐饮公司在对传统火锅涮羊肉进行重大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精美食法。“小肥羊”已经成为该食法的特有名称,而且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品牌和原告的特有商号。被告华程公司从2000年开始大量生产“小肥羊火锅汤料”,借用别人的品牌优势,出售自己的相关产品,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小肥羊餐饮公司提出要求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在许多省、市、自治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经营业绩突出。同时,由于该公司为顾客提供了良好的餐饮服务,得到了消费者以及行业协会、自治区政府部门的认可,并获得多项荣誉。小肥羊餐饮公司已经成为一家全国性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连锁企业。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特色的“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相关餐饮服务,也随其企业名称一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知悉并认可。在提到“小肥羊”时,相关消费者会首先想到小肥羊餐饮公司或是由其提供的“不沾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小肥羊”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市场含义,使得“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小肥羊”已经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 华程科贸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走访锡林郭勒盟当地的牧民、雇员、厨师、屠夫和餐馆经营者的笔录,以证明“小肥羊”是当地对一两岁小羊的一种习惯叫法,属于通用名称的事实。而主审法官认为,这种习惯叫法只是针对一般的小羊而言,只能作为当地对“小肥羊”的一种解释,而在市场环境中,对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消费者而言,“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小羊。华程科贸公司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或是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特定的联想,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对习惯叫法的正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饮公司餐饮服务的知名度。因此,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记者焦艳玲)(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