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违法处罚不再“一刀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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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7:44 杭州日报 | |
杭州日报讯(记者邱霞)24种违法行为将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若干规定》即将实施,该规定对24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规定,而不再采纳以往“一刀切”的做法。 市工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金卫良说,在以往的经济案件中,经常有一些企业因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而这些违法行为又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伤害,对这种行为,即将出台的《若 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比如单位和个人具备各项经营条件且工商部门已受理申请登记,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却提前营业(没超过15天)了,且经营项目不涉及许可审批,《若干规定》实施后,可以从轻处罚。《若干规定》还提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但设立时间未满1个月,且经营的项目不属许可审批的,也可从轻处罚。 又比如较常见的这类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安全、环保以及其他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先是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又如,企业在当年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新规定允许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公司制企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指向法定下限靠,没有下限的在法定上限的20%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额的0.5倍以下处罚;“减轻处罚”指低于法定下限。法规规定对处罚作出了这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幅度在1万元和10万元之间,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幅度是3万元以下或1万元以下,且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因此一个类似的案子,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不同执法主体往往有不同的裁量权,《若干规定》将缩小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更公正、客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