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法院“阳光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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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7:48 扬子晚报 | |
新闻回放:2002年9月10日,南通市民李某以妻子陆某的名义到南通邮政局人民中路邮政储蓄点存款。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一捆现金未作清点,最终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9.55万元的存单。事后,工作人员发现短款1万元,即找李某交涉处理,要求他重新办理18.55万元的存单,但遭李某拒绝。李某于当年11月11日从储蓄点将19.55万元提走。于是,南通邮政局将李某、陆某夫妻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南通崇川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资料、储蓄存单及利息清单等资料,经过调查核实,于今年三月一审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李某夫妇不服,上诉至南通中级法院。南通中院将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刻录光盘”送至省高级法院进行鉴定后,认为检材真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尽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可李某夫妇仍旧不服,他们多次向南通市政法委等部门反映意见,对案件中原告作为证据的“刻录光盘”提出质疑,怀疑法院判决不公。 究竟孰是孰非?南通中级法院首次召开了由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阳光听证会”。 12月2日下午2时,南通中级法院的法庭内,包括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级机关代表等在内的近百名旁听者,济济一堂。南通中级法院则由副院长陈专、徐峰以及民一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南通政法委、纪委、信访局以及人大、政协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原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大家再次面对面。 首先,此案的一审、二审审判长,向听证会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审理理由,并当场播放了那盘争议颇多的录像资料。 随后,一场激烈的当庭争辩开始了。 原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田某称,“既然邮政局说少了钱,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对账单,而存根正是19.55万元。邮政局只要稍加技术手段,就能通过数码手段更改录像光盘,本案中的光盘是复制品,邮局为何要将录像母本清除?” 原审上诉人李某补充说,“存款经过了邮政局的出纳、复核、事后监督、当晚清点、对账、入库、接收6道环节,有十几个人清点,但金库7天后才来找我。而存款人所持存单是具有特定效力的债权凭证,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原审被上诉人辩称,从录像中可以看到,营业员操作不规范,而移交金库时,金库人员犯了同样的错误,没有清点。好在银行金库出库时进行了清点,发现了问题,但这已是几天后的事情了。我们根据排查,找到李某夫妇看了相关录像,在此过程中我们也提出过让步的调解办法,但李某突然将款项全部提走,我们才提起诉讼。我们对光盘中的图像未作任何修改,修改图像的制作成本也非常高,远高于1万元,不值得去做。 ……经过你来我往的几次“较量”,审判长宣布休会。 休会期间,参加听证的有关机关领导进行了评审,合议庭在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后,也进行了评议。 该市政法委的一名代表受评议组委托,发表了评议结论:因邮政局的过错,其工作人员的失误引起存单多了1万元,通过录像整个案件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我们没有异议。但他同时也建议邮政局,本案最终的解决,最好是通过执行和解的方法。因为邮政局有两点错误:一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误,二是缺乏法律常识,在诉讼当时电脑硬盘是可以请求公证处或有权部门保全这个证据。最后,审判长发表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认为光盘技术鉴定的结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证明当时李某存款的金额不是19.55万元,而是18.55万元。原审上诉人关于中院二审明显不公不能成立。同时,审判长提出,如原审上诉人还认为法院有问题,可依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既可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要求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对本案进行个案监督,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至此,一场三堂会审式的“阳光听证”,以各方都明明白白而圆满结束。记者 耿联 通讯员 陆圣斌(新华日报) | |